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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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90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資料所示,匯款人為 曾靖婷 並非債權人甲○○,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甲○○得向債務人乙○○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