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2號上訴人甲○○
(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