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三行關於「96年11月2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11月20日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三行關於「96年11月20日止」之記載,明顯係「95年11月20日止」之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前提下,爰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