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鍵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46,7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3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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