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質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633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