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以法八十八矯字第○四九一二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胡晏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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