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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