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八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六號判決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一四六六號(原偵查案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九○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確定。其在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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