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一號
自訴人震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乙○○代理人 高進忠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