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李秀娥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李秀娥所犯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規定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 世玉 原名李秀娥因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8日、29日、30日犯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規定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05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4437號、92年度偵字第145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64號及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84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犯修正前同法第171條第1款之違約交割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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