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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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03號聲明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96年度執減更字第4號執行減刑指揮書,聲請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一)聲明人即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更戊字第120號指揮書執行,惟上揭執行指揮書業經本院96年5月31日96年度聲更㈡字第7號裁定予以撤銷在案,並於理由欄內載明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適法之處分,則該94年度執更戊字第120號指揮書執行因撤銷而無效。且本件96年度執減更字第4號執行減刑指揮書於備註欄亦載明95年5月5日94年度執更戊字第
120號原執行指揮書註銷,則理應將受刑人釋放,方為適法。
(二)不管檢察官如何火速送達新的執行指揮書,亦應預訂期限給予受刑人前往報到服刑,重新入獄才是正確作法,乃檢察官卻直接以本院96年7月16日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減刑裁定,於同日以96年度執減更字第4號執行減刑指揮書,指揮執行,顯然不合法,因此聲明異議。
二、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67號判決上訴駁回;另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5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二罪,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嗣因減刑,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將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並重新定應執行刑為5年9月。受刑人於減刑前即在監服刑,雖本院96年5月31日96年度聲更㈡字第7號裁定撤銷檢察官94年執更戊字第120號指揮書,並於理由欄內載明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適法之處分,檢察官尚未另為適法之處分,適時依照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減刑裁定,換發執行指揮書,並註明羈押及折抵日數為①93年5月27日至93年8月26日②93年12月12日至94年7月13日止;共306日,經核並無不合。本件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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