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55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屈錫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 黃泉明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90,26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