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虎航食品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邱水山被告 徐萬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110年度偵續一字第2號),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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