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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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緝字第2號111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孝忠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038號、第11039號、第11686號、109年度偵字第958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2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王孝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