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與珊(原名許與珊)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1年5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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