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宇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宇倫應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伍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江宇倫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江宇倫因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已於111年5月20日入勒戒處所執行上揭觀察、勒戒,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11年5月20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