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88號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00號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33號原告 楊御甲 (原名 楊大志 )
陳明威 陳振韋
林裕展 被告 盧耀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7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雅雯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