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九О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雅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玉薇
右原告與被告雅群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五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乃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