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9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縣政府民國85年12月21日北府社三字第45398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於86年1月17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95年2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7冊、第49頁、第1980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4屆第5次董事員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臺北縣政府以96年6月12日北府社助字第0960378181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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