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2年2月18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2年度南交簡字第392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164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