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402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之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唐聕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