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440號
原   告  謝耀增
被   告 金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灝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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