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居文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7.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姓名「 李居文 」,均更正為「鄭居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姓名「李居文」之記載,顯係「鄭居文」之誤載,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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