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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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617號原告 周盈宏 被告 翁子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翁子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600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18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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