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0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劉寶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0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