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7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啟義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張啟義係民國101年6月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是其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至遲應於101年6月11日(星期一)提出上訴,然其卻遲至101年6月1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於法不合,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第455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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