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5606號債權人 李信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譽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權債務關係,併向債務人張譽馨請求之依據(本件所附之支票為公司票,債務人為紫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譽馨僅為公司負責人)。
二、債務人張譽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