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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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64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石璇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卓爾潔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茂松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