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689號
原   告  翁孟華
被   告 佳宣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麒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
以109年度中補字第199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應補繳79,700元之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9年7月3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
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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