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郭書呈
被 告 何小龍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鳳小字第9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9月9日下午2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下
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陳玫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九年十月十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玫燕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