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4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信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9月15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939581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信銨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8月6日上午9時5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黃信銨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簡志明 於警詢之供述。
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暨監視錄影光碟1片。
三、按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
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
1項第1款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非行。爰審酌被移
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違序
所生之危害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