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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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687號
原 告 誠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雷
被 告 裕國豐展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晴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2023號裁定
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該裁定
已於109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