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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