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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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26號
原   告  莊明山
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
被   告 達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終止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
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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