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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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11號
原 告 車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車松霖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