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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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譚瑤琴
       陳貴鳳
       譚立榮
       譚瑤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9,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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