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譚瑤琴
陳貴鳳
譚立榮
譚瑤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9,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