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原告 楊秀田 被告 貝美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