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楊簡細妹 即 楊長田 之繼承人
楊文琴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美雲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連秋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連對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陳 楊蓮双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文火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文成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前列八人之共同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相對人 李聲濱
李秉樺
李聲井 李聲宏 李聲廣
李聲亮
李聲隆 李聲郎
李聲堯
李聲枝 李英妹
郭 李戊妹
李月琴 李聲松
李聲明 徐桓毅
徐鏡暉 徐國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長田與相對人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4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33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原聲請人即被繼承人楊長田於判決確定後之民國111年3月13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楊簡細妹、楊文琴、楊美雲、楊連秋、楊連對、 陳楊蓮 双、楊文火、楊文成,此有被繼承人楊長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楊簡細妹、楊文琴、楊美雲、楊連秋、楊連對、陳楊蓮双、楊文火、楊文成繼承被繼承人楊長田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3,000元由被繼承人楊長田預納第一測量費54,800元由被繼承人楊長田預納合計18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