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楊簡細妹楊長田 之繼承人
楊文琴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美雲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連秋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連對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蓮双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文火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文成 即楊長田之繼承人前列八人之共同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相對人 李聲濱
李秉樺
李聲井 李聲宏 李聲廣
李聲亮
李聲隆 李聲郎
李聲堯
李聲枝 李英妹
李戊妹
李月琴 李聲松
李聲明 徐桓毅
徐鏡暉 徐國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長田與相對人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4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33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原聲請人即被繼承人楊長田於判決確定後之民國111年3月13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楊簡細妹、楊文琴、楊美雲、楊連秋、楊連對、 陳楊蓮 双、楊文火、楊文成,此有被繼承人楊長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楊簡細妹、楊文琴、楊美雲、楊連秋、楊連對、陳楊蓮双、楊文火、楊文成繼承被繼承人楊長田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3,000元由被繼承人楊長田預納第一測量費54,800元由被繼承人楊長田預納合計18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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