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告國仁醫院法定代理人 鍾瑞嶂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被告 林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並命原告應於該聲請事件確定翌日起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88,216元。原告雖不服而提起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抗字第2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