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原告祭祀公業 楊開倫 法定代理人 楊明順 被告 尤麗梅
楊正直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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