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2號原告 關有群 被告 歐麗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繕本1份,供本院送達對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116條第1項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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