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錦松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677號)及併案審理(102年度偵續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錦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併案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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