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43號原告國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松澤 被告 黃家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47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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