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錥(原名吳銘琦)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錥(原名吳銘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俊錥(原名吳銘琦)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2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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