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88號原告 高淑英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被告 魏進賜 被告 劉嘉貞 被告 陳麗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陳事項:㈠原告主張被告陳麗琴本件應與被告魏進賜、劉嘉貞負共同給
付責任之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為何?為何主張被告陳麗琴須負保證人之責任?除原證二之切結書影本、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狀外,有無其他證據提出?並請檢具相關法律意見。
㈡依原證二切結書之內容,被告陳麗琴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
00地號土地,供作被告魏進賜向原告借款200萬元之擔保,並由原告保管該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則原告與被告陳麗琴間,有無就該200萬元債務為任何擔保物權之登記?
四、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陳事項:㈠被告抗辯被告魏進賜自106年2月22日至107年6月8日止,匯款
洪華檀 之款項均為清償本金之用,對於匯款金額之說明及計算依據為何(請區分本案借款及他案借款之本金、利息後計算)?㈡對於原告110年4月8日民事準備書二狀所檢附之附表「魏進賜
利息繳納明細表」中,姑不論「利息」、「債權人」之記載是否為真,被告對於該附表中,針對被告魏進賜歷次匯款金額、日期之整理,是否不爭執?該等匯款中,何筆用於清償該200萬元借款(如於上述㈠陳報內容中已有所說明,則不需於此重複說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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