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 卓宴雪
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卓宴雪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36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民國107年10月23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原按上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於108年2月開始履行,惟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108年8月間,遭前未於更生程序申報債權之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物價逐年上漲,而聲請人每月實領收入僅約新臺幣(下同)22,000餘元(已扣除勞健保費用),扣除個人生活開銷及母親扶養費後,實已無力繳納更生款項,致於109年1月起即未依約履行更生方案,復得知除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外,尚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鉅額債權未列入更生方案中。嗣因聲請人未依更生方案履行,故遭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6月8日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裁定聲請人自106年7月2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並以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於上開更生程序申報債權,而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8年8月22日以108年度司執字第77272號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之薪資債權;嗣因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故遭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0年6月8日以110年度司執字第45657號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之薪資債權,亦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執行命令影本附卷供參。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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