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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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4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