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傳銷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乙○○
巷6號6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即陳佩

丑○○
寅○○
卯○○
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克緹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傳銷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國禎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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