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415號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訴訟代理人 張銘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秋霞為被告羅文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羅文彥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死亡,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告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原告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羅文彥之繼承人林秋霞 琳雯 承受訴訟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