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1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允桓
被 告 陳滄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玖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大眾銀行申請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民國94年
5月24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7,03
5元(含本金4萬3,997元)及利息未還,前揭債權先後經大眾銀
行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
申請書、現金卡(金融卡)存款帳戶約定事項、大眾銀行現金卡
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細、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
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書附卷,原告依民法第474條、第477條請求被
告返還借款。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政伸